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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稅務 今天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明確,從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相應的
出口退稅率也作了調整
出口企業(yè)在適用出口退稅政策時
有以下幾點
值! 得! 關 !注!
(一)出口退稅率調整
目前,我國針對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以下簡稱出口貨物服務)設定的退稅率有兩種:一種是退稅率與征稅率一致的;另一種是退稅率小于征稅率的。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中同步調整出口退稅率,僅涉及征退稅率一致的出口貨物服務,對于原退稅率小于征稅率的,出口退稅率不作調整。
具體來說,即自4月1日起,原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6%的出口貨物服務,退稅率調整為13%;原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0%的出口貨物服務,退稅率調整為9%。同時,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二)過渡政策
為盡量減輕退稅率調整對出口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影響,國家對此次退稅率發(fā)生調整的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設置了3個月過渡期(此次不調整出口退稅率的貨物服務、跨境應稅行為,不涉及過渡政策問題),過渡政策區(qū)分不同退稅方式而不同。
1、免退稅辦法(適用外貿企業(yè))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貨物服務(原征退稅率均為16%或10%的)、跨境應稅行為(原征稅率均為10%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的16%(10%)稅率征收增值稅的,繼續(xù)按照16%(10%)的退稅率退稅;購進時按調整后的13%(9%)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13%(9%)的退稅率。
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貨物服務,無論企業(yè)購進時按16%還是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的,統(tǒng)一執(zhí)行13%的退稅率;無論企業(yè)購進時按10%還是按9%稅率征收增值稅的,統(tǒng)一執(zhí)行9%的退稅率。
2、免抵退稅辦法(適用生產型出口企業(yè))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貨物服務(原征退稅率均為16%或10%的),繼續(xù)執(zhí)行16%(10%)的退稅率。在過渡期內,生產企業(yè)可能出現(xiàn)購入13%(9%)稅率的貨物,或者內銷貨物適用13%(9%)稅率,但其出口退稅率在調整前為16%(10%),企業(yè)在6月30日前出口貨物依然適用16%(10%)的退稅率,按照有關計算公式計算免抵退稅額時,征退稅率之差要視為零來參與計算免抵退稅額。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貨物服務,執(zhí)行調整后的13%(9%)的退稅率。
本次公告中,對于過渡期描述“含4月1日”,可作為如下理解。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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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外貿企業(yè)4月1日前報關出口了一批適用稅率16%(10%)的貨物,4月1日之后取得13%(9%)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應按照13%(9%)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如外貿企業(yè)4月1日后報關出口取得的是16%(10%)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應執(zhí)行16%(10%)的退稅率。如果一家生產企業(yè)4月1日前報關出口了一批適用稅率16%(10%)的貨物,應執(zhí)行16%(10%)的退稅率。
3、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
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前的退稅率;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后的退稅率。(執(zhí)行時間以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三)退稅率執(zhí)行時間和出口時間的確定
出口退稅率的執(zhí)行時間應按照下列原則確認:
一是報關出口(不含保稅區(qū)出口)的,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二是保稅區(qū)及經保稅區(qū)出口的,以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三是非報關出口的,以出口發(fā)票或普通發(fā)票的開具時間為準。
來源:南京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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