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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的納稅義務有何區(qū)別?一起來看看吧。
一、居民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非居民個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非居民個人根據(jù)其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時間的不同,納稅義務也有所不同。
三、“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的納稅義務有何區(qū)別
● 一般情況下無住所個人為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的納稅義務如下:
● 關于“境內雇主”的說明:
《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第二條第(一)款第1點規(guī)定,境內雇主包括雇傭員工的境內單位和個人以及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機構、場所。
● 特殊情況!
《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第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于擔任境內居民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簡稱“高管人員”),無論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yè)支付或者負擔的董事費、監(jiān)事費、工資薪金或者其他類似報酬,均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上述高層管理職務包括企業(yè)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jiān)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無住所個人為高管人員取得工資薪金的納稅義務如下: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 在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如下:
● 關于“連續(xù)滿六年”的說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四條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xù)年限重新起算。
《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第一條規(guī)定,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shù)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shù)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所稱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xù)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開始計算。
補充知識點
1. 什么叫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二條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
2.什么是一個納稅年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guī)定,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境內累計居住天數(shù)如何計算?
《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第二條明確,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shù),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shù)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shù),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shù)。
來源:上海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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