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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稅務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
為方便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業(yè)務,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
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進一步明確了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主體條件、增量留抵稅額的計算、申請留抵退稅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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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萌
結合上述兩個文件,小編提醒,以下幾點變化,請您千萬留意:
1
留抵退稅不再受行業(yè)限制
早在2018年,《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yè)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0號)明確規(guī)定,對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行業(yè)、研發(fā)等現(xiàn)代服務業(yè),電網(wǎng)企業(yè)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與之相比,此次《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兩個文件規(guī)定中,最突出的變化,是取消了對留抵退稅的行業(yè)限制,規(guī)定同時符合以下5個條件的納稅人,不細分具體行業(yè),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
新增“增量留抵稅額”概念
根據(jù)上述兩個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若符合期末留抵稅額退稅的條件,首先應確定允許增量留抵稅額。
那么,增量留抵稅額,是什么意思呢?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連續(xù)六個月每個月的增量留抵稅額大于0,是與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相比。
假設A企業(yè)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為50萬元,4-9月的期末留抵稅額分別為60萬元、55萬元、80萬元、70萬元、90萬元和100萬元。則4-9月的增量留抵稅額分別為10萬元、5萬元、30萬元、20萬元、40萬元、50萬元。則該企業(yè)滿足5個條件中的第一個條件。
若同時滿足其他四個條件,則2019年4月-9月是符合留抵退稅政策的首個連續(xù)期間。那么,該企業(yè)的增量留抵稅額為100-50=50萬元。
3
進項構成比例影響退稅額
根據(jù)規(guī)定,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nèi),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可以這樣理解:留抵退稅對應的發(fā)票應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解繳稅款完稅憑證,也就是說取得其他扣稅憑證計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稅的范圍之內(nèi)。但上述計算的進項稅額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稅的范圍之外,而是采用以規(guī)定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計算公式、通過增加分母比重來計算退稅額的形式進行排除。
接上例,A企業(yè)計算出來的增量留抵稅額為50萬元,但并不代表其可退還的稅額即為50萬元。
假設A企業(yè)2019年4月~9月稅款所屬期共計申報抵扣了進項稅額200萬元,而這200萬元包括了兩部分:
一部分是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160萬元;
另一部分為取得其他扣稅憑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如農(nóng)產(chǎn)品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旅客運輸服務抵扣的進項稅額等40萬元。
那么,其進項構成比例為160÷200=80%,則A企業(yè)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為50×80%×60%=24(萬元)。
來源:廈門稅務
供稿:納稅服務(稅收宣傳)中心
編發(fā):納稅服務(稅收宣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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