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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郴州市稅務局關于郴州市城區(qū)非住宅類存量房交易納入存量房交易納稅評估系統(tǒng)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0年第1號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非住宅類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促進稅收公平,防止稅收流失,推動房地產市場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0〕10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稅總發(fā)〔2013〕129號)等規(guī)定,現(xiàn)將郴州市城區(qū)范圍內非住宅類存量房交易納稅評估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1月30日起,將非住宅類存量房交易納入“存量房交易納稅評估系統(tǒng)”(以下簡稱“納稅評估系統(tǒng)”)管理,由“納稅評估系統(tǒng)”評估計稅價格。
二、存量房交易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辦理納稅業(yè)務時,應提供真實有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如實申報繳納各項稅費,如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高于評估價格的,按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征稅;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按評估價格征稅。
三、對納入“納稅評估系統(tǒng)”處理前發(fā)生的非住宅類存量房交易,納稅人應在2020年11月29日前按原處理辦法履行完納稅義務,否則將按照“納稅評估系統(tǒng)”對存量房交易進行納稅評估。
四、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郴州市稅務局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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