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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的通知
粵財稅〔2021〕2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
一、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或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或預繳地點。
二、依據稅務機關核準的增值稅免抵稅額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其機構所在地。
三、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油(氣)田所在地在海上的,納稅人所在地按照不在市區(qū)、縣城或者鎮(zhèn)確定。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稄V東省人民政府印發(fā)〈廣東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府〔1985〕46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東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等30項規(guī)章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中對《廣東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修改的相關條款同時廢止。
文件下載: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的通知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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