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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宏英智能 001266 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書
公司設立以來歷次股權轉讓及股權代持的最終還原、贈與過程中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
保薦機構及發(fā)行人律師走訪了公司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嘉定區(qū)稅務局第十六稅務所(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如下:
自2005年11月設立之日至2018年3月,涉及公司自然人股東劉新東、曾木根、謝春風、張化宏、曾紅英、曾暉的歷次股權變動(包括但不限于股權轉讓、股權代持及還原和股權贈與等變動)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名義股東作為股權轉讓方認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按照歷次股權變動的交易實質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股權代持的形成、還原以及股權贈與)對隱名股東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于涉及公司的歷史股東曾木根、謝春風以及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張化宏、曾紅英、曾暉之間自然人股權轉讓應當根據(jù)《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存在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關系的,轉讓股權的價格如果偏低視為正當理由,未產生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股東曾木根曾以1元/出資額的價格向曾暉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30%股權,雖然實際上系張化宏委托曾木根將公司30%股權無償贈與曾暉,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轉讓方曾木根和受讓方曾暉為父子關系,屬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所規(guī)定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但具有正當理由的情形,本次股權轉讓未產生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亦無需進行補繳。
根據(jù)主管稅務機關對公司歷次股權變動(包括股權轉讓、股權代持及還原和股權贈與等變動)的查驗,歷次股權變動涉及的自然人股東均按期申報并依法納稅,歷次股權變動中未繳納稅款的情況系由于未產生應納稅所得額,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無需繳納。
此外,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張化宏、曾紅英、曾暉已出具承諾:“本人承諾,不存在被立案調查行政處罰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如本人因公司股權變動、分紅和薪酬等方面原因未按規(guī)定足額繳納稅務或未及時繳納稅務,需要本人承擔相關責任的,或因未及時繳納稅務,被稅務主管部門要求補繳稅款或繳納相關滯納金的,或因政府機關要求等其他原因導致本人承擔責任的,本人將無條件承擔全部費用,若未來存在任何稅務風險將積極配合稅務主管機關,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以確保發(fā)行人及其下屬子公司不會因此遭受任何損失?!?/span>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公司名稱: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滇池柏悅3幢19樓19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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