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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國稅
案例
甲公司員工小張,因需要去南京和上海洽談合同,先駕駛公司自有車輛到南京,再乘坐火車到上海,那么從單位所在地到南京一路花費的加油費、過路費等(假設都可以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可否稅前抵扣,從南京到上海的火車票可否稅前抵扣?
解析
小張自行駕駛公司自有車輛出差,公司并未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只是將自有的車輛以及花費的各種費用,用于旅客運輸服務,所以不屬于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并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項目,所以加油費和過路費等交通費用可以稅前抵扣。
而小張因公出差取得的火車票屬于公司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雖然是用于生產經營,屬于可以抵扣的項目,但因購進的是旅客運輸服務,所以不論是用于不得抵扣項目,還是用于可以抵扣項目,均不得抵扣進項稅。
政策依據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2、財稅〔2016〕36號文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guī)定,交通運輸服務,是指利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yè)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拓展
1、可抵扣的通行費發(fā)票,不含財政票據。取得財政票據,屬于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但是可以作為記賬憑證和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也就是說按照不能抵扣賬務處理。
2、如果小張駕駛的不是公司的自有車輛,而是公司租賃的汽車,并由本公司駕駛員開車將其送到南京,那其一路花費的加油費和過路費等,以及租賃車輛費用(假設可以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其相關進項稅可以抵扣。因為公司購進的是經營租賃服務,只是將經營租賃服務用于載客行為,但并未“購進”旅客運輸服務,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項目。
3、如果甲公司從汽車租賃公司租賃汽車及駕駛員負責送小張出差,并由租賃公司負責一路全部費用(假設從租賃公司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那么相當于汽車租賃公司提供旅客運輸服務,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屬于購進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
編輯設計:云南國稅
來源:中稅答疑新媒體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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