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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日期:2018-09-30
12366熱點問題(2018年9月第二期)
1.企業(yè)發(fā)放企業(yè)年金是否需要報送年金方案?
答: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年金 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四條規(guī)定,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應于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金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fā)生變化的,應于發(fā)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重新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
因此,企業(yè)發(fā)放企業(yè)年金需要報送年金方案。
2.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第二條規(guī)定,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一)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職工統(tǒng)一發(fā)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二)除上述第(一)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適用上述政策。
3. 個人轉讓股權是否要提供資產評估報告?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件規(guī)定:被投資企業(yè)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yè)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yè)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4. 納稅人自建的房產何時計征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第十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因此,納稅人自建的房產,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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