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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9-18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問題內容:
在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過渡期政策中的“專項扣除”指的是新法中“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請問:1、廈門某員工在2018年11月補繳10個月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的月繳存額均為2000元,11月份共繳存8000元,那個稅“專項扣除”中住房公積金如何核定?2、廈門某員工在廈門發(fā)放薪資,在北京繳交社保五險及住房公積金,2018年10月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的繳存額均為3048元(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5401元,月繳存額上限為6096元,單位和個人月繳存額上限均為3048元),那個稅“專項扣除”中住房公積金又如何核定?
回復內容:
1、一次性補繳10個月的公積金,應在對應月份分別扣除,而不是一次性扣在一個月,如果對應月份未發(fā)放工資,則不允許扣除。
2、總分支機構和母子公司派遣人員異地繳納的,可以按照異地繳納標準計算,其他代繳方式一般應在異地繳納單位所在地扣除,如有其他特殊情況,請攜帶具體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詳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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