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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自香港澳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的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7號
根據(jù)《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jīng)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jīng)貿關系的安排》相關修訂條款,現(xiàn)就提高自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以下簡稱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以下簡稱澳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自香港、澳門進境,年滿18周歲的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總值在12000元以內(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稅放行。同時,在設有進境免稅店的口岸,允許上述旅客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買一定數(shù)量的免稅商品,連同在境外獲取的個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總值在15000元以內(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稅放行。
二、從澳門經(jīng)“一線”進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qū)時,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從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qū)經(jīng)“二線”進入內地時,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條執(zhí)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稅額度的調整外,對短期內多次來往香港、澳門地區(qū)的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其他現(xiàn)有規(guī)定維持不變。
四、上述有關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羅湖、福田、深圳灣、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拱北、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等6個口岸實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廣至全部進境口岸(橫琴“一線”口岸除外)。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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