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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國稅
案例
某公司會計小王做賬認真務實,每個月都會例行把取得的進項發(fā)票在國稅局平臺上勾選認證,增值稅賬列金額和實際認證金額一一相符。2017年底老板請稅務顧問協(xié)助查看公司稅務上是否仍存在瑕疵,稅務顧問在進項稅抵扣上發(fā)現(xiàn)公司每個月存在高速公路通行費,但由于沒有增值稅發(fā)票,會計小王既沒有做提列進項稅的賬務處理,也沒有在增值稅申報表上填列相應可抵扣金額,這可怎么辦呢?
答疑
建議小王補做以下賬務處理,并在下個月增值稅申報時做相應調整即可:
1.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2.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3.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提醒
一般納稅人取得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及道路、橋、閘通行費的通行費發(fā)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等其他抵扣憑證,不需要認證或確認,也就沒有認證或確認的期限,只需按規(guī)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2017.12.31前業(yè)務參考此通知)
(一)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三)本通知所稱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guī)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
編輯設計:云南國稅
來源:中稅答疑新媒體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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